近日,贵阳中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基本案情
贵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贵阳市云岩区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魏某。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魏某在明知贵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然以贵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公司员工或业务员通过召开推介会、上街发传单、进行项目实地考察等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公司投资的贵州省长顺县某某整体开发项目,并以此为由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非法融资。后魏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400余名投资者签订投资合同,并承诺以24%-30%不等的年利率每月向集资参与人返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亿元。
判决情况
本案由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魏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社会不特定公众为对象、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召开推介会、发传单、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亿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利用合法成立的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400余名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大额经济损失。被告人魏某因漠视国家法律,实施金融犯罪,最终害人害己,受到法律的惩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示人民群众,有意向投资前,应对我国金融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了解,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切莫受高额回报诱惑,把自己的财产变成犯罪分子的囊中物。
文章来源: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