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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诈骗死刑犯,江西一女子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转载浏览:978次举报

死刑变死缓

只要15万?

我信了...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底

万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在吉安市看守所与邓某相识。得知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万某谎称可“找关系”帮助邓某二审改判死缓,需花费15万元左右。

邓某从怀疑到相信,在万某被释放前将其丈夫联系方式给万某,让万某联系帮其“找关系”改判。

万某被释放后

她找到邓某亲属,自称受邓某委托帮忙“找关系”改判死缓,但需要支付15万元费用。邓某亲属当即表示只要能帮邓某改判为死缓,愿意出钱,但要万某先行垫付。得到应允后,万某和邓某亲属互留了联系方式。

 2020年1月初

万某谎称为帮助邓某“找关系”改判死缓垫付了十几万元,现在自己资金困难,要求“归还”垫付款。邓某亲属信以为真,先后三次向万某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3.5万元、4万元、0.2万元,共计人民币7.7万元。万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用于归还自己的欠款以及个人日常开支,后归还了7000元。案发前,尚有7万元未归还。

法院审理

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万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并罚,万某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责令退赔七万元。

一审宣判后

万某不服提出上诉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不要轻信他人

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

谨防上当受骗!

文章来源:综合吉安中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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