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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周女士与彭先生离婚。离婚两年多后,某银行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以周女士和彭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申领了信用卡并逾期不还借款为由,将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周女士坚信其未办理信用卡,且法律意识淡薄,缺席了一审庭审。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周女士与其前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中,周女士主张其未在《专向分期业务申请及审批表》上签名,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银行表示其经办人员在办理信用卡时审查了周女士和彭先生的身份证、结婚证、收入证明的原件,并对周女士进行了面签。至此,周女士签名的真实性成为案件的关键所在。为节省鉴定成本、缩短鉴定时长,经长沙中院组织协调,银行与周女士协商后共同选定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专向分期业务申请及审批表》上‘配偶签名(请加按手印)’处‘周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周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长沙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向分期业务申请及审批表》上的签名并非周女士本人所签,贷款发放一个多月后周女士与彭先生即离婚,可见借款发生在周女士与彭先生婚姻不安宁期间。而且,银行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改判周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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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被贷款”,顾名思义,指的是他人在获取某人身份信息后假冒其名义办理贷款。
法官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
1.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密码等个人信息和设备。
2.若被起诉至法院,应积极应诉,充分举证。如贷款系在线下被冒名办理,因银行具有核实贷款人身份的义务,且可以通过签名(指纹)鉴定辨别身份是否被假冒,行为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笔迹(指纹)鉴定申请。
3.尽量不将手机交他人操作,谨防被假冒身份。严格防范他人通过登录手机账户、利用验证码、进行人脸识别等办理线上贷款。
法官提醒银行、金融消费公司等放贷机构:
1.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规范信用卡营销活动,实施严格的信用卡营销行为管理。
2.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对信用卡客户身份核验和办卡意愿等关键环节进行客观记录和完整保存。
3. 应当加强信用卡营销宣传管理,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以及风险提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文章来源:长沙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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