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相信不少人都接到过莫名其妙的推销电话或者诈骗电话,对方甚至能准确地说出你的个人信息。每当这个时候,我们不禁疑惑,对方是怎么知道我们的个人信息的?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刑”不“刑”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陈某、任某、黎某、黄某、姜某、卢某、许某、马某八人在中国移动广西隆安分公司和中国联通隆安分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身份上的便利,在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的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发送至“抖音新用户群”、“淘宝老用户群”、“jd企业”等微信群,出售给“洋洋”、“改变”、“兴达科技”等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账户。其中,出售一组“手机号码+验证码”获利3元至16元不等。经查,陈某等8人分别获利2596元至7200元不等,共计获利三万余元。
2022年11月2日,隆安县人民检察院就这8起案件向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8名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焦点
在法律的定义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哪些?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的个人信息会被泄露出去?
我们个人信息的泄露除了我们个人不注重保护之外,还有就是被不法分子利用各种途径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之后,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在今天介绍的这期案件中,就是通信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出售给他人。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物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过程中,代表国家、集体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要求相关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比如,在公共环境污染类案件中,除了要追究被告人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外,检察机关还可以要求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哪些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属于犯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所谓的情节严重,也有明确的法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判处8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通讯业务工作。
这八名被告人已经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为什么还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通讯业务工作?以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呢?
这8名被告人,他们利用在通讯营业厅工作上的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本期案件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被害人提起个人的民事诉讼,甚至有些被害人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已被泄露,但这些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犯罪,且侵害了众多个人的权益,在没有相关的组织或机关作为代表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八名被告人按照其获利承担赔偿相应的公共利益损失,以及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都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隆安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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