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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主张另一方返还婚恋期间的转账,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507次举报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张男与李女在某相亲大会认识,二人发展成恋爱关系,并于202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4月,张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槐荫区法院起诉离婚,李女同意离婚。双方对婚恋期间的转账事宜存在争议,张男主张李女隐瞒多次婚史,欺骗其感情,构成骗婚,要求其返还恋爱及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转账,共计6万余元。

 

李女辩称,其并未欺骗张男感情,二人系正常恋爱结婚,张男给其的转账已用于共同生活,恋爱期间的转账系赠与,故其不应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李女是否有骗婚行为?李女应否返还涉案转账?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张男主张李女欺骗其感情,恶意骗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显示,双方通过相亲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及共同生活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张男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对李女借婚姻骗取财物等行为予以证明,且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具有预判、评估、辨别等能力。双方都曾有婚史,再次缔结婚姻应经过慎重考虑,故张男的上述主张明显与其行为能力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张男要求李女返还涉案转账款6万余元。经审查,其中1万元系借款,有转账记录及李女、张男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李女对此也表示认可。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律关系的性质,这其中的6000元为婚前李女向张男所借,应属于婚前财产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另外4000元李女应向张男偿还。对于剩余款项5万余元,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日常消费等所产生的开支,因双方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故彼此之间存在经济转账或支付差额,在未明确约定债务性质情形下,可视为系当时的自愿行为,亦符合婚恋行为的日常习惯,故法院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该部分的款项不予支持返还。最终,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男、李女离婚;李女向张男偿还借款4000元;驳回张男的其他诉讼请求。张男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间的金钱往来往往比较多,由于双方的特殊身份关系,如果夫妻双方对转账性质没有明确约定为借款,则一般认定该转账是用于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系自愿行为,不予支持返还。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构成婚内借贷。但基于夫妻间特殊身份关系,婚内借贷与普通民间借贷在举证证明责任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主张婚内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不仅应当就借贷事实和借贷合意举证,还应进一步明确相关借款用途及夫妻财产制等问题。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婚内借贷关系成立,离婚时出借人可向借款人追偿。一种是借款方将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另一种是在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本案中,关于部分转账,因一方主张系其以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个人使用,另一方表示认可,故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相应款项。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律师提示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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