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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春暖花开时
正是垂钓好时节
钓鱼悠闲惬意、愉悦身心
但你可曾知道
捕鱼亦有法律风险
一不留神就可能涉嫌犯罪
请看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审理的
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
王某和杨某吃过晚饭后
携带电鱼设备
到洹河某区域电鱼
电获鱼类2.7公斤
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专业机构评估
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害4600元
后公诉机关以
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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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杨某
违反保护水资源法律法规
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
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造成天然渔业资源严重破坏
其行为已构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且二被告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对案涉区域渔业资源生态环境
造成严重影响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
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王某、杨某的
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
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等规定
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
修复费用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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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就是使用电瓶
或者专门的电鱼机
向水里放电
从而让鱼触电的
一种捕鱼方法
电鱼不但会导致
鱼类“断子绝孙”
而且会对当地生态环境
造成污染破坏
对此相关法律明令禁止
《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
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违反关于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和小于
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
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捕捞水产品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倡导文明垂钓
共建美好家园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案例素材来源:安阳市龙安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师提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没有明确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探望权主体范围内。但是司法实践中,老人失独后,能否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呢?本期以案说"典",一起来看槐荫法院综合审判庭赵洪彬法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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