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他送醉酒的同事回家,
买个水的功夫,
同事就不见了,
自己也被警方处理了……
案情回顾
某天晚上,小王相约同事到饭馆聚餐,席间众人皆饮酒。小王喝了六两的“牛栏山”,同事小李也喝得酩酊大醉。
散场后,小王开车送小李回公司宿舍。途中,小王停车买水,等买完水回车里时,却发现小李不见了,找了一大圈也没见人,打电话也没人接,小王以为小李失踪了,只得报警求助。
报警后,小王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并如实供述饮酒驾车的事实。经鉴定,小王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事后得知,小王停车买水途中,小李已下车自行回家,只因醉酒断片,小李才一直没有接听电话。
法院审理
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该案在执法办案中心速裁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丹徒法院与丹徒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会签的“一站式”简案快办工作办法,对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危险驾驶、小额侵财、轻伤害等案件,由速裁办案团队直接办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速裁法庭直接审理,实现公安机关批量移送、检察机关批量起诉、速裁法庭批量审理的有效衔接。
法官提醒:
遵章守法,文明出行,
生命无价,远离酒驾!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每个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社会的责任,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犯法律,否则将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江苏高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5年
6次 (优于88.6%的律师)
2次 (优于85.4%的律师)
21305分 (优于97.76%的律师)
一天内
1591篇 (优于89.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