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我有一个不知道能不能“刑”的小想法,俗话说,中国人不骗中国人,那……骗外国人嘞?
可“刑”,不行!
“杀猪盘”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但你知道“杀羊盘”吗?近年来由于防范电信诈骗知识的广泛宣传普及,我国广大群众产生了“防诈抗体”,在这种情况下,不法分子换“汤”不换“药”,打起了外国人的主意,将“杀猪盘”升级成“杀羊盘”,通过线上聊天软件及翻译软件假扮成“白富美”“高富帅”和外国人恋爱交友,取得对方信任后,伺机引导被害人参与投资或者赌博,进而骗取对方钱财。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翁某甲通过互联网了解了“杀羊盘”的详细操作流程后,便与黄某某共谋“杀羊”,其中,黄某某提供“翻墙”到外网等技术支持,翁某甲提供资金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并负责团队管理、员工培训、搭建虚拟交易平台及数据修改等。同月,二人租赁房间,并相继招募翁某乙、邱某某、林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注册相关APP账号,通过冒充年轻貌美的女性与外籍男子聊天、交友(确立恋爱关系)的方式,引诱外籍男子在其搭建的虚拟交易平台上“投资”行骗。同年12月,四人被公安机关挡获。
据统计,2021年10月至12月案发,四人共计发送诈骗信息30万余条,聊天对象共计5万余人。
法院审理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邱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翁某甲等四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
综合四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双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翁某乙、邱某某、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翁某乙、邱某某、林某某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3000元(“工资”)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国人不骗中国人”是一个网络热梗,偶尔会有网友戏谑问道,“骗外国人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无论是诈骗中国人还是诈骗外国人,只要是诈骗就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惩。我国刑法采用属地原则,即不管行为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与被害人国籍无关。而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不管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都会依法进行追责,所以,切记不要存有“骗外国人不犯法”的侥幸心理。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大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双流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发挥刑事职能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强决心,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及国家形象。
法官提醒
1
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找工作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招聘信息,摆正心态,不要试图一夜暴富,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2
面对网络交友,一定要慎之又慎、保持警惕,涉及钱财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务必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财产,不要随意透露自身的经济情况,更不要轻易投资转账,遇到所谓“熟人介绍”“回报率高”的投资平台和实体,要提高警惕,以免造成自身财物损失或走上犯罪歧途。
3
除此类“杀羊盘”诈骗,常见的诈骗方式还有:
“杀猪盘”诈骗:“养肥猪而杀之”的意思,一般指的是通过网上聊天、恋爱交友的方式获取受害者的好感,赢取受害者的信任,然后以一些投资、理财、博彩等平台网站诱导受害人在里面充值转账,前期平台一般可以提现,诱导受害人更大的投注,也就是“养猪”,后期平台网站关闭取现功能,将受害人资金全部卷走,达成“杀猪”目标。
“杀鸟盘”诈骗:杀“笼中鸟”的意思,目标是长期宅家的一些人员,如全职太太、宅男等社会群体,该类人长期在家中活动,与外界接触较少,又想通过互联网来获得一定的收入,因此“杀鸟盘”诈骗以兼职刷单类诈骗为主。
“杀鱼盘”诈骗:取“鱼咬饵上钩”和“撒网捕鱼”之意,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广泛投放虚假的信息,之后等待受害者点击短信、链接,自动来联系诈骗分子,之后再进一步对受害者实施诈骗,该类诈骗手法主要以贷款类、投资炒股类为主。
总之,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文章来源:四川高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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