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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江西一男子销售假“壮阳药”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13日分类:转载浏览:1484次举报

买假售假

江西一男子

销售假“壮阳药”

被依法惩处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赖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有关于男性壮阳类保健品出售的消息,于是通过微信联系对方,先后多次向对方购进“养肾王”“金枪不倒”“黄金玛卡”等男性保健品,并进行销售,进购产品总金额为10350元。经吉安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送检的“黄金玛卡”“金枪不倒”产品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对人体健康有害。2012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明令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

 

 

法院审理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于“食品”一类,食品的安全关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实行严格的安全监管。

 

本案中,赖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包括但不限于保健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药品关乎人民群众的

生命健康安全

容不得丝毫掺杂掺假

制售假药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章来源:综合井冈山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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