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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痛失独子,能否对孙子女行使“隔代探望权”?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123次举报

案情回顾

大张系老张夫妇的独生子。20125月大张与小丽登记结婚,201412月两人生育一子小张,小张出生后,老张夫妇便一直帮忙照顾抚养孙子小张。20223月底大张因发生意外事故去世。

 

大张去世后,老张夫妇多次前去探望孙子小张被拒。老张夫妇遂将小丽作为被告诉至槐荫法院,要求行使对孙子小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予以禁止。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本案中,自小张出生后老张夫妇一直协助对其进行抚养照顾,形成了深厚的感情,这种因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感情不因大张的去世而消失。老张夫妇老年痛失独子乃人生之大不幸,允许其探望孙子,可以抚慰老人的心灵,也能使小张从祖父母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加之,小丽也无证据证明老张夫妇的探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综上,对老张夫妇要求探望孙子小张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老张夫妇对孙子小张的探望权请求。判决作出后,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虽然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隔代近亲属探望(外)孙子女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当前,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期间形成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世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形下对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本案依法支持老张夫妇探望孙子小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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