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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冒“荣耀”手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475次举报

现在人们的生活离不开手机

消费者也往往倾向于

购买知名品牌的手机

但是,你购买的手机真的是正品吗?

 

3月28日(今天)下午

上海崇明法院对

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进行公开审理

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收购荣耀品牌的二手手机及假冒荣耀品牌的手机屏幕、手机后盖、外包装盒等相关配件,将收购来的上述二手手机进行拆卸,更换并组装相关假冒配件后再予包装,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以全新正品荣耀手机名义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四十余万元。

 

2022年2月28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涉案手机及屏幕、中框、后盖、包装盒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扣物品均系假冒。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审理中,被告人叶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四万元并预缴罚金二十三万元。

 

法庭审理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叶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预缴全部罚金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法官提示

 

“荣耀”系我国知名手机品牌,在手机销售市场占有一定份额,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制造假冒“荣耀”注册商标的手机,并利用网店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其行为不但极大地损害了知名品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侵害了商标权人长期累积的良好商誉,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惩处力度。“不懂法律”和“法不责众”不能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借口,“蹭名牌”和“搭便车”更不可随意为之。本案对被告人叶某某处以刑罚,有力彰显了国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创新创造的决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崇明法院在三月末已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九件侵害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对共计十一名被告人判处刑罚。该些案件中,对部分作案时间跨度长、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对部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判处罚金共计115.5万元,从经济上最大程度剥夺被告人再犯能力。高度重视追赃挽损,督促被告人落实到位,促使被告人向权利人作出经济赔偿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5.6万元。

 

崇明法院将始终实施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让制假售假者无处遁形。法官也提醒大家,购买手机一定要谨慎,尽量到官方授权经销商等正规渠道购买,避免上当受骗。消费者如发现制假售假商户,可第一时间拨打12315等热线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上海崇明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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