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他人金项链掉落在地
不仅不善意提醒
还故意进行遮挡
趁人不备藏匿带走
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
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
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
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1年11月20日凌晨
王先生在酒吧门口
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时
脖子上的金项链被扯拉掉落
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的同时
帮助王先生寻找遗失的金项链
当民警回看案发时段监控录像时
发现了一名形迹可疑的女子
在王先生金项链掉落后
该女子径直走到附近
用脚踩住了项链
并解下身上的丝巾
趁其他人不注意
用丝巾卷起项链后离开了现场
根据视频监控的线索
警方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周某
并在周某家找到了涉案金项链
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
周某却并不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
检
“为什么故意踩住项链并用丝巾遮挡?”“为什么不归还?”
周
“我这是捡到的,不是偷的,当晚我看到动了手有点紧张,就把丝巾从脖子上解下来,这时才发现项链在我脚下,但是我觉得是这个男子不好,我不想还给他,就把丝巾搭在地上挡着,不让他们发现。”
周某的辩解显然并不成立,但是为了进一步确定周某“是捡还是偷”,检察官再次仔细查看了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检察官认为,有四个细节可以认定周作案时的主观明知:
1
一是周某见他人项链掉落后,故意上前站在项链掉落处,用脚踩、用丝巾遮住项链,并保持站立姿势不挪动长达约4分钟。
2
二是周某四处张望并解下丝巾特意垂落在地遮挡,蹲下捡起丝巾,有明显用丝巾包裹物品的动作,捡起东西后立即离开。
3
三是周某在此过程中,反复观察被害人及周围人员情况,曾欲蹲下捡拾但因被害人走近而暂停。
4
四是被害人全程在寻找项链、民警也在现场,周某全程看到,但仍带走项链,盗窃故意明显。
经鉴定
涉案项链为足金
总质量49.61克
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
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
检察官认为
犯罪嫌疑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案件中周某见到被害人项链掉落,不仅不进行提醒,反而故意遮挡、藏匿,实施盗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检察官在此提醒那些心生贪念的人,切勿因为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的红线,留下案底,悔恨终身。
文章来源:静安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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