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
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
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进行了约定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物价水平的变化
导致原来约定的抚养费
不能满足子女生活需要
此时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
可以变更吗
案 情 简 述
原告陈某某的母亲梅某某
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
2006年6月29日
生育陈某某一子
01
·2007年
梅某某与陈某准备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一份,其中约定陈某某的抚养权归梅某某,陈某每月支付梅某某2000元抚养费至陈某某满18周岁止。
02
·2008年4月
梅某某与陈某在河北省泊头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陈某某抚养权交给梅某某,陈某无需支付陈某某抚养费,若有一天梅某某无能力抚养,则陈某某抚养权交给陈某。此后,陈某某由其母梅某某独自一人抚养,其父陈某未支付陈某某抚养费。
03
·2021年7月
原告陈某某已满15周岁,即将就读高中,因其母劳动收入减少不足以抚养自己,几经调查了解,陈某的户籍地已迁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故陈某某向津南法院起诉,要求其父陈某支付自2008年协议离婚至自己满18周岁这一时间段内的抚养费。
案 件 审 理
Q
离婚协议中关于被告陈某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A
承办法官经审查查明,梅某某与陈某某于2007年11月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条件,但其后二人并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而是于2008年4月签署另一《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可见,离婚当事人已对2007年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反悔,该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
但二人在2008年4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Q
如何确定被告陈某需支付婚生子陈某某抚养费的时间及数额?
A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在登记离婚时约定了在梅某某抚养婚生子时陈某不负担抚养费,但该约定不妨碍婚生子在必要时向父亲陈某提出超过离婚协议书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陈某某主张民事权利时,距其父母登记离婚已经过去13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陈某某所需抚养费明显增加,且其母梅某某随着年龄增加劳动能力下降是客观事实,陈某某此时提起民事诉讼却有必要。
因此,法院考虑陈某某的实际需要,并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判令陈某自陈某某起诉时间开始,即2021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陈某某满18周岁时止。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
关于抚养费时间的认定
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院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协议,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如果没有法定情形和理由,双方应恪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随意变更则有失公允。
但签订离婚协议后,如因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不能满足子女实际所需,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约定。
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
约定为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
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
子女在必要时
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
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要求
文章来源:津南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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