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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的不止银行卡还有人身自由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09日分类:转载浏览:124次举报

“这几天走账的时候,你们就把手机都交出来,要配合短信验证和人脸认证。”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时据点命令着被看管的卡农们,远在境外的犯罪分子经确认无误后,就会用卡农的银行卡走账。这些向境外贩卖的银行卡正是通过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7人对外收购、邮寄,并在走账期间看管卡农、提供手机验证码等。近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远程指挥搭建团伙

 

2021年春节,远在境外的表哥徐某某(在逃)通过网络找到被告人田某某,并开出了一万元的工资让田某某协助他收购银行卡。到了3月,表哥徐某某又先后雇佣万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并安排3人与表弟田某某一起为其在境内收购银行卡。

 

“表哥徐某某人在境外,他通过网络负责远程指挥我们四个人进行收卡、验卡、邮寄和走账等工作。我和王某某、陈某某、万某某各自分工,互相配合,目的都是为了让表哥徐某某顺利收卡和走账。”田某某到案后交代。另一被告人王某某也印证了田某某的说法:“徐某某让我们四个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平时都要在一起,目的都是为了让他能顺利走账。”

 

据了解,为更好实施犯罪,徐某某安排田某某等4人各司其职、互相牵制,其中,田某某负责验卡,万某某负责邮寄,王某某负责走账、看管卡农,陈某某负责收卡、配合看管卡农。

 

想方设法对外收卡

 

这个团伙组建完毕后,陈某某等人就开始四处拉人的收卡活动。刚开始,陈某某四处物色卡农,并带人去外地办卡。不久之后,徐某某通过熟人找到了钟某某等3人作为中介,为该团伙介绍卡农并提供成套的银行卡和U盾。

 

不劳而获的巨额诱惑让钟某某等人甘于他人的驱使。到案后的钟某某说:“他们跟我约定了提成,如果是我联系的卖卡人,验证通过并走完账后,所有的钱我和卡农对半分。”第一次走账成功后,钟某某非法获利一万一千元,致使其彻底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短时间内迅速落网

 

对外购得的银行卡到了该团伙手中就犹如进入了一道流水线。首先,由田某某通过统一密码、调整额度进行验卡,并将验证成功的银行卡及相关信息一一装入塑封袋内。随后,由万某某将打包好的银行卡安排邮递到徐某某的指定地点。最后,由王某某、陈某某通知卡农前往临时据点集中看管,并要求卡农交出手机配合验证。

 

该团伙实施违法犯罪不到一个月,银行卡账号异常、被害人报案等案件线索纷至而来。2021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嘉定某商住楼内先后抓获田某某、万某某等5人,并在附近路口抓获陈某某、王某某2人。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田某某等7人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面对一点点的诱惑和利益,他们明知境外人员可能实施犯罪活动,却仍然放任自己成为违法犯罪滋生蔓延的帮凶。然而当他们越过了法律的红线,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章来源:上海嘉定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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