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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软禁、砍手脚、遭毒打……法官提醒:出境“赚快钱”都是骗局!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09日分类:转载浏览:651次举报

近日

话题#4名学生偷渡前往缅甸后失联#

引发网友关注

 

3月20日晚

据官方通报

4名学生已从缅甸安全返回国内

 

境外真的是发财致富的“天堂”吗?

境外电信诈骗究竟有多恶毒恐怖?

 

来听一听

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一名缅北回流人员

亲自讲述他经历的这场“噩梦”

 

工作轻松、待遇丰厚食宿全包、年入百万……是我去缅北前的“美梦”
软禁、体罚、没收手机财物强迫犯罪、手脚砍断……是我去缅北后的“噩梦”

2020年,我正在为找工作犯愁。和网友聊天时,我听说缅甸那边有工作干,月薪上万。经受不住高薪诱惑,而且觉得楚雄离缅甸边境也不是太远,一个月后,我瞒着家人踏上了前往缅甸的“淘金”之旅。
但我没想到,这段旅程分外曲折——先是坐车到中缅边境,接着在“蛇头”的带领下走了十多个小时的山路,才来到缅甸北部的一个小城……走着走着,我才意识到这是在偷渡。虽然知道偷渡是违法犯罪行为,但身处大山又不敢独自冒险离开的我仍抱有一丝侥幸心理。
到缅北后,有当地穿着军装的人来接我们,并将我们带到一处简陋平房。看守平房的人把我的手机、身份证等这些重要的东西全都没收了。 
“安顿”好后,我才知道所谓的“高薪工作”其实是电信诈骗。“公司”要求我们在网上通过各种聊天软件“物色”人选,加好友,以“高富帅”“白富美”的形象与对方建立感情联系。如果不按要求执行或是完不成任务就不给饭吃。
他们有4、5个武装人员来体罚我们,我最多的一次被逼着做一万个深蹲,根本做不完,累趴下去他们就用钢管和电击棒打我……想起当时的情景,我仍然心有余悸。
他们还会以索要偷渡费用或者完不成“业绩”要罚款等名义,威胁我转钱“还债”。每个“工作人员”都有工牌,但相互之间不得串门,不得走出工作区域,吃饭睡觉都有人看守。你们可能会问我“想过逃跑吗”?我想过,但不敢。因为我亲眼见过逃跑没成功的人被抓回来,砍掉手指,或者砍断双脚,然后像被丢弃的废品一样被卖到缅甸其他地方。后来,我再也没见到过他们,也不敢想象他们的遭遇。非人的境遇让我痛不欲生,我决定“以身犯险”一次。
2022年1月初,我趁着看守人员不注意,逃了出来,一路辗转来到国门向警方自首。终于,我回家了,和家人在一起过了一个团圆年。但我也意识到,要对自己曾经的行为负责。2月15日元宵节这天,我走进了姚安县公安局的大门。

看了他的遭遇

相信我们的心里都已经有了答案

这个世界上

从来就没有从天而降的馅饼

剥夺你的尊严

伤害你的身体

摧毁你的家庭

这才是“发财”面纱下的真实面目

 

案件就是警示
所谓的出境“赚快钱”都是骗局

自己不仅成为了诈骗窝点的“帮凶”

也成为被绑架、拘禁、伤害

强迫卖淫等不法侵害的受害人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人被国内“蛇头”诱惑,偷渡境外后非法务工,有的参与跨境赌博,有的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或者诈骗黑灰链条的帮助犯。

 

临沧市镇康县人民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至五千元不等,当庭收监执行,严厉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帮助行为。

 

被告人穆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某将个人银行账户非法提供给境外(缅甸)人员使用,帮助境外(缅甸)人员收取、转移资金。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资金流转,两个账户分别帮助收取并转移资金合计69万余元、9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范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3名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当庭收监执行。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出境务工,请通过正规渠道

擦亮眼睛,不要被花言巧语欺骗

被蒙蔽而拉入犯罪团伙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从被害者成为害人者

 

同时正告

身处缅北诈骗窝点的人员

请立即中止犯罪,尽快回国

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争取依法宽大处理

 

 

这些法规你应该知道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偷越国(边)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章来源:云南高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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