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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她”守护 与法“童”行:丈夫重婚后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08日分类:转载浏览:187次举报

丈夫重婚后,起诉原配妻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在离婚的救济措施方面突出“照顾子女、女方原则”的同时,还体现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还引领了维护家庭伦理、弘扬家庭美德等社会价值导向。

 

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推出“为‘她’守护 与法‘童’行”专栏,专栏依托崂山法院与崂山区妇联共同成立的“崂山区妇女儿童维权联动工作站”,将发布系列具有典型普法意义的家事审判案件。本期为第一期,崂山法院法官结合一起丈夫重婚后又起诉离婚的案例说法,该案不仅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体现了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还支持了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二人共同抚养。2022年,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李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8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张某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

孩子抚养权归谁?//

原、被告自2017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张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至今仍在李某处,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张小某由被告李某抚育,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探视权每月四次。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鉴于婚生子张小某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犯重婚罪, 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宜按照张某20%、李某80%的比例分割。经审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5万元,由李某分得12万元,张某分得3万元。

过错方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吗?//

夫妻自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但如果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她人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罪,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数额以50000元为宜。

家务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在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证明从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其工资卡一直交由李某保管并由李某提取现金和日常消费,已经尽到了相互扶持和抚育子女的义务,而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故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10万元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崂山法院北宅人民法庭法官  王敏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予以充分关切。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原则;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偿”。前者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的救济和平衡,其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方能体现“补偿”的功效。二者均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则不予支持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

另外,尽管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确定,但在本案中,鉴于张小某尚未满八周岁,亦长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另生育其他子女而李某未有其他子女,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故判令张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并由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


文章来源:青岛崂山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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