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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能否要回资助款项?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转载浏览:160次举报

在力所能及之处

帮子女一把

是许多父母的选择

但若是赠与财产后

儿子儿媳却离婚

这笔家帐又该如何算呢?

一起走进今天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系张大爷、邱大妈的儿子,2008小张与小李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因小张夫妻俩买房、买车及生活所需,张大爷、邱大妈先后于2013年、2016年向小张转账5万元、10万元,但未标明款项性质。

 

2019小张与小李关系恶化并诉讼离婚,小李分得了房车等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2022年,张大爷、邱大妈以前述资助小张与小李的15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偿还。

张大爷、邱大妈认为,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车,前述15万元并未明确系无偿赠与,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应予偿还。

小张认为,同意其父母的主张,讼争15万元系其与小李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小李认为,其与张大爷、邱大妈并无借贷合意15万元系小张父母给小张的私下给付,其并不知情。且《民法典》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出资,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应视为对子女夫妻的赠与。且与小张离婚前张大爷、邱大妈从未主张过借款,直到其离婚才主张,赠与的可能性较大,小张与其父母存在串通的嫌疑。

 

一审判决认为,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资助较为常见,亲缘关系决定该资助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由于讼争款项系借贷的可能性较低,张大爷、邱大妈主张其为借贷,应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但其未能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认为,其一,讼争款项转账未备注用途,缺乏直接客观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约定;其二,讼争款项转账距起诉时间较为久远,且小张与小李离婚前张大爷、邱大妈从未主张过借款,直到其离婚才主张,有悖借贷常理;其三,在小张与小李因关系恶化而离婚的情况下,小张对其父母有利的陈述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为借款;其四,本案为日常生活中,父母对子女的资金资助情况,根据中国传统及亲缘关系,该资助款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

综上四点情况,在张大爷、邱大妈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借款的情况下,其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说法

买房置业是中国的传统,但由于年轻子女结婚后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买房、买车,购置大宗资产后,甚至难以负担自己的日常生活费用。在此特殊国情下,基于传统和亲情关系,父母常常会资助子女购置大宗资产及生活费用,但并未约定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但大多数父母资助的目的是解决子女困难,让其生活幸福,并不指望其日后偿还。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原则上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资助子女的款项系借款,即便儿子儿媳离婚,其也难以要回资助款项。

 

因此如果有些父母因自身财力有限,需要用相关资金养老,资助给子女夫妻的款项本意是出借的,应当采用书面等方式明确借款性质;如果大额购置不动产的资助,目的是想其子女夫妻白头偕老,可以约定如其夫妻离婚则大额资助应作为借款返还。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利于保护父母作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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