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县域内餐饮商家代表20余人到庭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邹某某在新干县经营了一家早餐店。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左右,邹某某花费600元从他人处购买了制作油条的配方(含过量明矾),后按该配方制作并销售油条给顾客。2022年6月7日,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工作中对被告人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抽检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标准值10倍。
同年8月31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邹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鉴定。经鉴定,抽检油条中铝的残留量检测结果为1065mg/kg,是国家标准的10.65倍,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的油条存在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及骨骼等损伤的风险,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经查,被告人邹某某按照上述配方制作、销售油条近三年,销售金额达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仍然制作予以销售,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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