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辆折叠自行车、1辆小汽车
1包鸽子血、3个人
一场“好戏”即将上演
你以为开车时不小心撞伤了人
其实,这是“碰瓷”团伙新型作案手段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在苍南县灵溪镇232省道观美路段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林先生驾驶车辆前往学校接孩子,途经232省道横阳支江大桥附近,遇前车频繁减速,于是借道超车。不料完成超车后,后车却又突然加速别停林先生,告诉他撞到人了。
林先生急忙掉头,发现路边绿化带上坐着一名男子,左耳流着血。他立即提出带男子前往医院治疗,反常的是,该男子表示拒绝。
同时该名男子拿出已拨通“122”号码的手机交给林先生接听,电话那头自称“警察”的男子不断向林先生施压,称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是重罪,并且保险无法理赔,建议林先生与对方私了。
在林先生犹豫是否继续报警处理时,受伤男子不断威胁林先生尽快支付“赔偿”,迫于压力,林先生便按照对方的要求转账2万元。事后,林先生觉得事出蹊跷,还是到派出所报案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底,被告人万某、银某、刘某商议决定以“碰瓷”方式勒索财物,刘某提供轿车,万某准备假车牌,银某购买折叠自行车及鸽子血等工具。2022年11月,万某、银某乘坐由刘某驾驶的套牌车至苍南县灵溪镇232省道观美路段寻找对象。确定作案目标后,三人按事先分工,由刘某负责驾驶套牌车故意减缓行驶速度,迫使在其后方行驶的被害人林先生超车,骑行在附近的银某则伺机跳下自行车,伪造与正在超车的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并用事先准备的鸽子血伪装成左耳受伤流血的假象。刘某则追上被害人,让其返回“事故”地点。银某通过拨打由万某冒充的预先备注为“122”的电话,以交通肇事逃逸要挟、催促被害人私了,迫使被害人最终支付“赔偿款”2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银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一年一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故意减速”“逼迫超车”“制造事故”“假扮交警”,四部曲式的碰瓷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为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司机朋友要引起高度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提升对各类碰瓷作案手法的鉴别力。如果遭遇碰瓷,要坚持报警处理,不给不法之徒任何可乘之机。
文章来源:苍南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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