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婚后去世
遗产分配涉及到不同的家庭成员
十分复杂
因财产分割问题
一方将另一方
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老成与前妻生育了儿子小成,二人离婚后,前妻和小成一起生活。老成则与离异后的叶女士重组了家庭,收养了女儿妞妞,并和叶女士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雨一起生活。
2018年,老成去世,由于老成生前未留遗嘱,各继承人就遗产分割未能协商一致,小成便向法院起诉了叶女士和妞妞。
该案审理期间,老成的继女小雨作为案件第三人,向法院主张她也有权继承遗产。
老成的父母已去世。
老成的财产有哪些?
1
老成与叶女士共有的一处赣州商住小区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1/2产权属于老成的遗产;
2
位于海南的某处房产,买受时间发生于老成与叶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1/2产权属于老成的遗产;
3
位于赣州的一处商铺,该商铺买受人为老成、妞妞、小雨,购买时间在老成和叶女士结婚之前,故该商铺1/3产权属于老成的遗产;
4
某农庄老成享有1/2的财产份额。因此,征收搬迁补偿安置费及按时腾地搬迁奖励合计13768404.3元的1/2份额应当认定为老成的遗产;
5
老成名下账户余额206938.46元,依法属于老成与叶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属于老成的遗产。
6
一次性抚恤金167564元虽不属于老成的遗产,但属于老成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
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案没有证据证明赵某生前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小成作为老成与前妻的婚生儿子;叶女士作为老成的配偶;妞妞作为老成与叶女士的养女;而小雨系叶女士女儿,在叶女士与前夫离婚后跟随叶女士生活,并且有与老成共同生活,结合证据,应当认为小雨属于与老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女。以上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平等享有继承权。
结合现有证据,综合考虑各继承人与老成的共同生活时长、对老成所尽的扶养义务等客观情况,确定老成的遗产按照小成23%,叶女士、妞妞各26%,小雨25%的份额继承。
综上,章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位于赣州的某商住小区房产及位于海南某房产,小成享有11.5%的产权份额,叶女士享有63%的产权份额,妞妞享有13%的产权份额,小雨享有12.5%的产权份额;位于赣州的一处商铺,由小成、叶女士、妞妞、小雨分别享有7.82%、8.84%、41.84%、41.5%的产权份额;另搬迁补偿安置款项已补偿至叶女士处,银行账户余额、一次性抚恤金基本由叶女士转取,由叶女士就小成享有份额向其支付1645704.14元。
后被告叶女士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各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小成继承现金遗产60万元,就叶女士与老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分割给小成55万元,小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文章来源:综合章贡区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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