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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偷窥”,入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364次举报

利用“高科技”非法偷窥他人?

当心触犯刑法!

2023年3月23日上午

松江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化名)

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

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李某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场所中他人与个人电脑分离的间隙,私自在他人笔记本电脑中安装远程控制软件,随即删除软件图标,后通过远程控制他人笔记本电脑进行录屏、摄像、浏览和下载电脑中的私人文件等操作,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27台,对他人隐私进行偷窥。

庭审时,被告人表示,其在合理使用正规合法软件远程操作计算机的过程中,萌生了偷窥他人隐私的想法。遂利用工作间隙,私自在他人笔记本电脑中安装了其他非法软件远程控制,偷窥他人电脑中存储信息,并通过控制摄像头远程窥视他人日常生活的实时影像,满足个人偷窥欲。

 

后因公安机关查获了该非法软件后台公司,被告人李某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遂案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电脑中搜查到大量他人生活影像及隐私照片等。

 

松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当下,数字科技浪潮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助推,但当浪潮裹挟你我,另一面涌动着的安全风险也日渐显出。购物平台的取向狙击、个人信息的滥采滥用,甚至无处不在的摄像头……许多人在不觉间被窥伺、窃取着隐私,成为某种意义上的“透明人”。

 

为维护大众合法权益,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相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加强对新兴技术及掌握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管,并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但本案中不同于一般偷窥行为,其隐秘而猖獗的犯罪手段还是令人为之心惊。

 

在此,法官想警告屏幕前那些“想伸手”“想开眼”的违法犯罪分子,一旦走上歧路就难回头,尽头唯有法律的严惩,悔恨和宣判时旁听席上亲人们的泪眼。

 

当然,法官也想提醒每位公民,要强化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带来的损害后果可能是隐蔽而严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个人信息被滥用常常造成敲诈勒索、诈骗、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乘虚而入,对公民名誉、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为保护自己,请牢记:

 

 1.  不乱安装软件,不乱点击网址链接;

 2.  注意防毒杀毒,定期数据备份;

 3.  公共场所注意保护个人电脑及网络安全,设置电脑密码,不随意连接不安全的WiFi甚至网银交易;

 4.  有意识地拥抱新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文章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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