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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化工废水盈利,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1017次举报

违法偷排工业废水

污染水资源

恶化水环境

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威胁人类福祉

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某化工厂因工厂土地问题被当地政府要求停业整改。某化工厂研究决定由陈某万负责处理该厂产生的废水及未经处理的废水。次日,陈某万以160元/吨的单价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肖某杰处置上述废水,并约定收款后由肖某杰按40元/吨的标准向陈某万支付回扣。肖某杰接受委托后,安排车辆自行处置了两车共84吨废水,将其余废水处置事项交由亦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王某仁进行处置。

 

2021年7月中下旬,王某仁雇佣肖某佐、罗某兵到某化工厂罐装废水后运输至城市污水井、雨水井进行偷排,严重污染环境。后王某仁、肖某佐、罗某兵在准备实施偷排时,公安机关相继将三人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尚未偷排的废水54.58吨。后续,陈某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肖某杰亦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仁等五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

 

被告人王某仁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旭群

保护水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案中,被告人采用偷排的方式非法处置未经处理的废水,其所造成的污染会随着水的流动扩大,直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用水安全。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守护绿水青山、坚决捍卫环境公共利益,严厉打击环境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对环境类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水资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美好生活环境的愿望能否实现,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要实现发展更不应走牺牲环境之路。作为企业家和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切不可贪图一时之利,做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刑事惩罚,最终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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