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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刺猬属“三有” 捕猎收购均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1583次举报

第一场景

听说刺猬有药用价值,咱们去捉刺猬换钱吧!

刺猬?这捉了能有人收吗?而且刺猬是野生的...捉刺猬不需要啥手续吧?

咱这边有收的,收了他们再往药材市场卖去!咱就捉几只刺猬换点钱,不用管那么多。


第二场景

老板,来生意了!刺猬收不收?

张某甲、张某乙持手电、铁钳、蛇皮袋等作案工具,采用强光照射方法,在菏泽市定陶区陈集镇附近村庄非法捕猎野生刺猬八十余只。2020年5月12日,张某丙和张某乙以同样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刺猬近四十只。两次捕猎的一百二十余只野生刺猬均被张某丙收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违反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规定,在禁猎区及其他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获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丙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赔偿生态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共生,维系物种和保护生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惩治犯罪不仅仅是为了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本目的在于让社会公众深刻认识该行为的严重破坏性,告诫社会公众野生动物资源作为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的多重属性和价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处罚责任,因为猎捕收购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还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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