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上午,松江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金鑫、刘岳声、陈明昊、纪振宇、高丹丹、李旭、王鑫合同诈骗案。对金鑫等7名被告人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到两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起,被告人金鑫、刘岳声、纪振宇、陈明昊、高丹丹及韩爽等人成立万郁管理公司从事餐饮招商加盟活动。2018年初起,为谋取巨额利润,并规避法律风险,被告人金鑫等人又先后成立优商快建公司、万谷公司、霆科公司、郁隆禾公司等关联公司,将网络中心、话务中心、运营中心等业务部门分割管理,分置于上述关联公司运行,形成“万郁集团”,以骗取加盟商钱款。
被告人金鑫等人为骗取加盟费,在明知万郁集团不具备相应运营能力及资质的情况下,采用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的方式对外招商加盟。在招商过程中,万郁集团谎称所推介品牌和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通过虚构运营能力、提供虚假授权等方式诱使被害人至上海松江等地签约,骗取加盟费。万郁集团对已支付加盟费的被害人的运营需求敷衍应付,大量被害人经营失败。在产生客户投诉、诉讼后,万郁集团又通过转移资金等方式逃避退款义务,之后再以相同手法推出新品牌,继续以上述方式骗取更多被害人加盟费。至案发,万郁集团以台铺奶茶、茶颜光年、茶芝兰、炸鸡特工等24个品牌名义(其中17个品牌系万郁集团自营)累计骗取全国58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4亿余元。
松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鑫、刘岳声、陈明昊、纪振宇、高丹丹、李旭、王鑫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该7名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和退赔情况等相关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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