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是社会公共设施
是社会发展的“经济动脉”
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
做着不劳而获的美梦
为了个人的微利以身试法
终将难逃法网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
对一起盗割变压器电缆线的
破坏电力设备案
依法公开宣判
案件详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武某伙同被告人范某驾车到滨海新区某道路交口,使用电缆钳等作案工具,将路口绿化带中某公司运行使用的12米变压器电缆线割断盗走,导致5G信号塔断电2天无法正常工作。 二人又先后两次,采用相同手段将该路口某工地内处于使用中变压器的电闸盒及电缆线约17米割断盗走,导致工地保安室断电无法正常工作。
经鉴定
被盗电缆、电闸价值共计7600余元
二人在第三次作案时
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22年12月
被告人范某的家属代其赔偿
被害单位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武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被告人武某、范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范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武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范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文章来源:滨海新区法院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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