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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刑罚:吞针岂是“救命稻草”?!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26日分类:转载浏览:210次举报

1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身患重大疾病

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或实行保外就医

 

这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但一些不法分子妄图

钻法律空子逃避刑罚

且看河南省夏邑县法院

判处的一名盗窃罪犯申某的

吞针“表演”

 

2

33岁的罪犯申某

年纪不大却已是

有六次盗窃犯罪前科的惯犯

2022年8月

申某再次盗窃时被抓获

收押前例行健康检查

发现其体内有异物

经询问系申某

为逃避法律追究

作案前自行吞下的钢针

 

由于无法送入看守所收押

公安机关只得

将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

2022年11月

夏邑县法院以犯盗窃罪

判决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生效后

法院按法定程序

将申某收监过程中

看守所因申某体内有异物

不予接收

 

面对难题

决不能让罪犯逃避刑罚

必须维护法律权威

夏邑县法院

党组领导态度坚决鲜明

在公安干警协助下

连夜将申某送至医院

 

4

“患者体内有根

10厘米长的条形金属物体

随着肠道蠕动可能划破肠道

极易诱发严重疾病

危及生命安全

医生郑重告知承办法官

 

为维护法律尊严

严厉打击盗窃惯犯的嚣张气焰

夏邑县法院

决定安排手术取出异物 

 

申某得知消息后

拒不配合

不愿取出体内异物

干警们只得进行贴身看守

最后经过手术顺利取出

一根长约10厘米的白色钢针

申某被收监

妄图通过吞针

逃避羁押的幻想破灭了

 

罪犯申某既伤害了身体

还自担手术费用

最终未能逃过刑罚

完全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

 

法律不是儿戏

法网密不可逃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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