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购买婚介服务
本以为能省心省力
却惹上一堆烦心事
那么问题来了
会员觉得相亲对象条件不达标
服务费能退吗?
会员不满婚介机构服务诉至法院
徐女士与某婚介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交纳了会费8.2万元。服务内容包括婚介机构需为徐女士安排不少于8人次的见面、提供约会沟通指导、安排舒适的约会环境等。徐女士也就年龄、身高、学历等方面对机构介绍的男嘉宾提出要求。
合同签订后,在徐女士多次催促下,婚介机构才集中安排了5次见面,而且经常是临时安排。当徐女士对服务内容提出异议时,婚介机构以“就是让你多见见,体验一下”“是让你先练练手的”等说辞回应,但是这些见面机会均被计入了服务次数中。徐女士认为婚介机构推荐的男嘉宾有可能是“婚托”,故不认可该机构的服务,诉至法院,要求婚介机构退还全部服务费8.2万元。
婚介机构认为,机构与徐女士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即使约见的对象不符合徐女士提出的条件,但只要其同意约见就视为完成一次服务,故不同意退费。
法院:言语引导不能视为对方主观意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徐女士提交的与婚介机构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来看,其确实多次就男嘉宾的条件提出意见,随后在工作人员“你就当练手”等言语引导下同意约见,不能视为其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择偶标准。
现双方的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到期终止,婚介机构未能够在合同期内为徐女士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应当退还徐女士服务费。最终在扣除婚介机构已提供服务部分的合理支出后,法院判决该机构退还徐女士服务费8万元。
法官: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相亲市场虽然确有“婚托”现象,但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当事人提交充分的证据。婚介服务包含择偶、婚恋内容,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无法强制履行,当婚介机构提供见面的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消费者应当及时拒绝见面并留存证据。
文章来源:北京海淀法院、CCTV今日说法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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