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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诈骗,他一口气租了15辆豪车……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212次举报

一口气租了15辆豪车

谎称这些车主都是“富二代”

为开公司需要融资

愿意质押借款

诈骗金额近400万元

近日

唐某因合同诈骗罪

被海宁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1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王某经营着一家二手车店,2021年12月的一天,唐某找到王某称,有一批“富二代”需要开公司,打算质押名下的豪车来换取周转资金,但自己资金也不多,因此想把这个生意介绍给王某,自己从中拿点“好处费”就可以。

想着唐某之前也是做二手车生意的,王某不疑有他,确认了车辆行驶证、借款人签字的汽车质押合同、借条等材料后,将钱转到了唐某指定的账号上。此后唐某又在王某处质押了多辆豪车。

然而两个月后,真正的车主找上门来并将车辆开走,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先后从沈某(另案处理)经营的租车行内租赁了保时捷、宝马、奔驰等品牌在内的14辆汽车,从赵某经营的租车行内租赁保时捷品牌汽车1辆,向被害人王某等人谎称上述15辆车为富二代所有,因富二代融资需要,愿意将车辆质押给被害人以获取借款,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并通过冒充车主签名伪造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王某等人信任,后将上述车辆质押给被害人王某等人,进而骗取了4名被害人共计465万元,扣除之后支付的利息等费用67万余元,实际诈骗金额397万余元。被告人唐某将获取的钱款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期间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等人损失共计14.2万元。

海宁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某

构成合同诈骗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害人王某等人过于轻信被告人唐某,对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上借款人是否为车主本人签字及被告人唐某是否取得授权等重要事项未加审核,致使签订合同完全流于形式。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核验签字人或代理人的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文章来源丨海宁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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