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
这两人竟组织未成年人
到娱乐场所工作
案情回顾
肖某
34岁,在九江市区一家娱乐会所担任资源总监,负责酒水促销员的入职审核和管理工作。
计某
22岁,在九江市区一家娱乐会所负责酒水促销。
2022年3月至6月
肖某以营利为目的,接纳和安排代某、李某等未成年人作为酒水促销员,在该娱乐会所从事陪侍唱歌、喝酒等有偿服务活动。同年6月,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2年9月期间
计某通过某APP招揽、介绍多名未成年人到该娱乐会所夜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
2022年9月20日
14岁的韦某联系被告人计某。在明知韦某未成年的情况下,计某还提供路费,让韦某来到九江城区,安排她到会所陪酒、陪唱,并抽取提成。同年9月,计某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和计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酒、陪玩,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法院一审以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计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
无论其是否自愿
任何人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文章来源:综合浔阳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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