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彩礼”问题频繁登上热搜,不断吸引着公众眼球。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高价彩礼”再次被点名,引起广泛关注。
男女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离婚时给付的彩礼能否退还?近日,宜昌市夷陵区法院黄花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小美(化名)和小帅(化名)于2021年底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22年3月,二人登记结婚,小帅一家给付小美彩礼120000元。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孩子早产死亡爆发尖锐矛盾。
结婚仅四个月,小美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小帅离婚。审理中,小帅认为小美结婚动机不纯,存在骗婚行为,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120000元。小美则认为,二人已经共同生活,小帅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美和小帅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案件焦点彩礼应否全额返还的问题,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认定考量。法条中的“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夫妻双方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共同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保持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状态。
本案中,小美与小帅共同生活时间短,期间双方亦有矛盾,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没有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同时考虑到,小帅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富裕,120000元的彩礼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笔巨大开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小美返还小帅彩礼60000元。
日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彩礼重在“礼”而非“财”,给付彩礼的一方应视家庭经济状况量力而行,莫让高价彩礼成为家庭不可承受之“痛”。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应树立正确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莫使高额彩礼让感情表达变了味,让婚恋回归“恋”之本心。
文章来源:湖北高院 作者:宜昌市夷陵区法院李聪聪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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