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你
提供名下银行卡帮忙转个账
就能轻轻松松获得佣金
你心动吗?
如果这种行为涉嫌犯罪
你还会动心么
有人就因一时贪念
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此类犯罪有一个专业名称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看似“生财有道”能挣快钱
实则迈进了犯罪的深渊
快钱没挣到,反“挣”了刑期
晋源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起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案件经过
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黄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利用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通过一款名为“万家”的虛假交易软件以从事“跑单”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并抽取转账流水的 0.3%佣金作为报酬。
2021年11月,被告人黄某在多次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跑单”被止付、风控后,为继续获取非法利益,又使用他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进行“跑单”。截至案发,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 1931.6万余元,黄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8万元。
审理结果
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看似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帮忙有度,法律为界
文章来源:晋源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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