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被告人杨某某销售假冒“恒源祥”品牌蚕丝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恒源祥”系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在第24类“蚕丝被、被子”等商品上的商标,现在注册有效期限内。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恒源祥”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采购来源不明的光板被芯后,配上“恒源祥”吊牌、合格证以及包装袋,对外号称是“恒源祥”正品蚕丝被,通过其开设在电商平台上的“恒达源祥”网店,以远低于正品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恒源祥”商标的蚕丝被,网店交易记录达人民币140万余元。2022年8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达1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恒源祥”品牌创立于上海,系首批“中华老字号”。本案中,杨某某通过采购来源不明的光板被芯,配上印有“恒源祥”注册商标的吊牌、合格证以及包装袋,在其网络店铺打着“恒源祥”授权的名号,以远低于正品价格销售山寨版“恒源祥”蚕丝被,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恒源祥”的品牌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上海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
上海三中院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的蚕丝被产品,很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建议消费者在正规商店或者网上旗舰店购买以取得商品品质保障,尤其在购买超低价被子时,要擦亮眼睛,以防走进不法分子设计的“圈套”。
文章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法条已调整为违法所得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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