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高额利润,许某某等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太阳膜,并通过网络销售所谓的“高仿”产品。日前,经嘉定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北漂”淘金失败后,许某某决定回家重振旗鼓。2019年10月,他在广州市天河区开了一家汽车太阳膜工厂,手下有4名员工。“汽车太阳膜成本低、利润大,以至于业内有‘卖膜比卖车赚钱’的说法。”销售人员说道。很显然,仅5人规模的工厂其实从一开始就打算投机取巧。
一开始路就走错了,后面只能错上加错。据了解,全世界能生产汽车窗膜的厂家不超过10个。许某某的工厂显然不具备这种专业技术,于是他利用自身从业经验寻找进货渠道。不久之后,劣质无标的汽车太阳膜原料到位了,只要工人印上知名品牌的标志,原价几元一米的劣质太阳膜就摇身一变成为几百元一米的品牌太阳膜。
为牟取高额利润,许某某亟需为傍上品牌的太阳膜打通销售渠道。正当许某某为打开销路一筹莫展之时,李某某找上来了。“2019年底,我自己的海外客户要一批打标的太阳膜,我就联系了老乡许某某,因为我通过朋友圈了解到他会给太阳膜打标后出售。”李某某到案后交代。直到2020年4月,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许某某和李某某共谋网络销售渠道,开设网店向国内外销售贴标汽车太阳膜。几个月的时间里,两人在电商平台先后开设4家店铺,并雇佣多名销售人员对外销售假冒“龙膜”“威固”“杜邦”“3M”“SunTek”“XPEL”等多个品牌汽车太阳膜,非法经营数额100余万元。
人心不足蛇吞象,夜路走多终遇鬼。2021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将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抓获,并在许某某的生产窝点及李某某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太阳膜、包装盒、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至此,知假售假团伙的主犯全部到案。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多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面对鱼龙混杂的汽车太阳膜市场,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购买汽车太阳膜后,一定要妥善保管车膜的购买凭据及质保卡,若产生质量问题及时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
文章来源:上海嘉定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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