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板、锅子、碗、菜刀、生活物品等接连从6楼阳台往下扔,醉酒后的贾某某已经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一通操作后像个没事人一样回房间倒头就睡,所幸无人受伤。近日,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到案后,贾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抛掷的物品也确认是其所有。“当时家中只有我一个人,喝多了之后我就控制不住自己,发了酒疯,把阳台上的东西随便往外扔。”
案发后,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案抛掷的物品中有菜刀等危险物品,幸亏案发时间是凌晨,绝大部分人已经入睡,楼下没有人员走动,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承办检察官指出。
嘉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人贾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贾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清醒状态下,大多数人都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但在酒精作用下,很多人完全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很多后悔莫及的事情都是在饮酒后发生。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朋友严格把握喝酒的尺度,以免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文章来源:上海嘉定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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