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相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2019年生育一女,后双方不断产生矛盾。2021年,原告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生活。现原告起诉,请求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答辩要求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原告退还彩礼钱20.8万元。
调解过程
前来开庭双方当事人带来亲戚、朋友几十个人,挤满了陆圈油田法庭的小院。经张国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劝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并同意支付抚养费,被告放弃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张法官当场为当事人制作调解书并送达;中午时分,在陆圈油田法庭院内,原告将孩子交给被告。双方当事人向张法官鞠躬答谢,双方亲朋也为法官倾情调解、一心为民的工作热情和态度鼓掌。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条释义
非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的。因生育行为存在婚内生育和婚外生育的区分,所生子女也就有了婚生和非婚生之别,出现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关于婚生子女的含义,各国法律规定虽有所不同,但大多认为因婚姻关系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其中母亲由生育行为可以确定,母亲的丈夫推定为孩子的父亲,此即为婚生子女推定制度。非婚生子女,相对应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从自然属性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并无区别,都和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从社会属性看,由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传统习俗中非婚生子女历来受到歧视。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是指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具体包括: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相应地,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对非婚生子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歧视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比如生父不承认其生父身份,拒绝确认亲子关系,从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兄弟姐妹不认可非婚生子女和父亲或母亲之间的亲子关系,拒绝其参与遗产继承。再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与第三方结婚后,非婚生子女受到来自新的家庭成员的歧视。二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危害。如在住所地、学校、单位等地受到的来自邻居、同学、同事等的舆论压力和歧视。这些都会对非婚生子女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一方面是告知社会各界应当认识到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健康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要依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生父母要及时认领并负担起抚养义务,在继承案件中要依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表现为直接抚养或者间接抚养,间接抚养的形式主要为支付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请求抚养费。这里的“子女”自然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内。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方是否具有经济能力、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和第三方结婚等,均不应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抚养费的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费用。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相关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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