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流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致富密码”,利用流量进行网络传播推广的服务也应运而生。通过自己掌握的平台资源,网络传播推广公司为客户推广相应的产品,帮助它们获取更多的流量。然而,由于网络推广业务需要通过线上数据进行结算,这便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通过篡改数据来获取非法利益。但伸手必被捉,再复杂的犯罪手段也难逃法网。
外包公司
“光拿钱不干活”?
2021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接到辖区内A公司人员报案称,公司内部数据被人篡改,导致公司损失了320余万元。
A公司是一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课程推广、广告宣传等线上业务,并根据流量数据与客户单位结算费用的公司。知名线上教育品牌B公司也是他们的客户之一,A公司代理了B公司线上课程推广的业务。
除了通过旗下的网络平台自己进行推广外,A公司还将部分业务外包,授权外包公司寻找其他网络媒体平台播放B公司在线课程视频,并根据网络平台引用视频的流量数据来结算报酬。在运营过程中,A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客户B公司的平台数据有异常,存在被篡改过的可能性。
出现异常的数据来自于其中一家外包公司C公司。系统显示,部分A公司自己的投放数据量被篡改到了C公司的名下。由于A公司在自营平台播放视频不需要额外的投放成本,这也就意味着,A公司在将业务外包给C公司后,不仅还是自己进行推广,还要额外支付320万余元推广费给实际并未提供服务的C公司。
是谁对C公司这么“好”呢?经过A公司进一步的调查,种种疑点都指向了销售总监朱某,因为只有他有权限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并且也是他负责与C公司对接。
公司“内鬼”中饱私囊
朱某到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2021年初,朱某因为买房缺钱,萌生了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的想法。他利用自己在A公司的权限,在录入数据时将属于A公司的8000余条、价值320余万元的投放数据,篡改到了C公司名下。为了不被公司发现,还根据篡改后的数据出具相应报告来应对公司内部审计。
随后,他找到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称自己名下有一家D公司承接了A公司的广告业务,想找C公司帮忙走账,来提高D公司的流水,以便日后申请高额贷款。李某并没有起疑,就按照朱某所说,在收到A公司结算给C公司的320余万元业务款后,直接把钱转给D公司,朱某再将这笔钱款全部据为己有。案发后,朱某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日前,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01
本案中,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篡改公司内部数据,进而侵吞公司资金320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构成职务侵占罪。及时有效地打击职务侵占行为,对于保护企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02
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大多利用线上办公系统进行业务操作,但诸如权限设置不当,缺乏内部监督等风险也随之日渐凸显,员工能随意修改核心数据、删改原始数据易,且操作痕迹易抹除、企业查处难,这些安全隐患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因此,检察官建议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权限管理意识,通过产品或业务数据的重要程度,制定准确、合理的分权操作方案和审批流程,明确规范数据处理流程,制定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企业数据安全。
03
同时,检察官也想提醒大家,在工作中应恪守职业道德,注重法治学习、培养法治思维,切勿对公司财产起贪念,利用职务之便伸出“黑手”,沦为中饱私囊的“内鬼”,最终因小失大,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文章来源:徐汇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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