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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33名被告,挽回损失700余万元!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转载浏览:191次举报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对3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为众多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等人于2019年在天津、长春成立公司,搭建“外汇交易平台”,招聘本案其他被告人,冒充正规财经网站的客服,联系有外汇交易经历的人员,谎称自己的平台已经通过欧服市场的授权,可以进行外汇交易,招揽社会公众在该平台进行交易。

2020年5月,长春地区投资人岳某在该公司投资遭受损失后报案。经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该公司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经营买卖外汇、期货等业务,涉嫌犯罪。经长春警方在天津、长春两地发布报案通告登记后,有104名投资人报案,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等33人犯非法经营罪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钱财能否追回、追回多少,决定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摒弃“就案办案”的思维,想尽一切办法追赃挽损,主动加强与被告及其家属、辩护人的沟通,做好释法说理的工作,敦促被告人主动退赃返赃。最终,33名被告人自愿主动退赃700余万元,法院还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张某名下的两套房产,以及奔驰、路虎等车辆,基本挽回了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非法买卖外汇、期货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全力追赃挽损,重拳出击,守护百姓“钱袋子”,以实际行动解民忧、暖民心,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参与到非法买卖外汇、期货交易中,这样不仅可能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文章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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