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之年,耳顺之路,本该与老伴执手扶将两鬓霜,姗姗漫步说旧事,感叹沧桑诉斜阳,却被意外打乱了节奏。
基本案情
王某某是某村村民,年逾六旬,患有精神疾病多年,是一级精神残疾人,一直由老伴盛某某照顾。
今年一月,盛某某因病离世,王某某也因精神疾病病发,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现病情稳定可出院。
考虑到王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需要有人照顾,但王某某膝下无子女,父母也已过世多年,出院后如何妥善看护、照料好这位老人,成了村委会的心头难事。
在驻村(居)法官顾硕走访某村时,村委会便向她反映这个情况,询问能否将村委会指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经法官释明法律后,村委会向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某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法院受理后
为保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前往精神卫生中心了解王某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王某某的主治医生反映,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社会功能受损,无自制力,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后,承办法官又前往某村走访,向村民了解王某某的家庭关系等基本情况。经查,王某某与盛某某是原配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某的父母均已过世多年。王某某父母育有三名子女,王某某的哥哥、姐姐均在本市他区生活。王某某的姐姐书面表示,因年事已高、身体欠佳,放弃监护资格。经多次询问,王某某的哥哥未就监护事宜向法院明确表态。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本案中,王某某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考虑到与王某某在生活上的联系密切度、代办日常事务便利性等因素,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最终指定村民委员会为王某某的监护人。
此案为崇明法院首例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的案件,是在家事审判中进行的有益探索,有力保障了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村委会是最贴近本村村民的一级组织,最全面了解村民的基本情况。法院指定村委会为其监护人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既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文章来源:上海崇明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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