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法院在离婚案件办理中,为5名生活困难的女性当事人判决确定了适当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以法之治为其撑起一片“晴空”。
案例1
李女士和方先生于2017年结婚,李女士为初婚,方先生为二婚且已育有一子。方先生经营有2家公司,李女士自生育二人的婚生女后未再工作。后因家庭矛盾逐渐累积,二人分居两地。
2019年,李女士经医院确诊患有重症肌无力Ⅱb型、重症肌无力危机、胸腺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等疾病,但方先生仍对李女士漠不关心,也不愿支付医疗费,李女士只能依靠亲友资助、社工微薄收入及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方先生应付的扶养费艰难度日。
2022年,李女士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直接抚养女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方先生支付经济帮助金。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女士直接抚养女儿,因李女士患有严重疾病,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45%:55%对李女士倾斜照顾进行分割,方先生另需向李女士支付经济帮助金10万元。
案例2
王女士和蔡先生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婚生女,蔡先生长期在某农场从事管理,王女士则无稳定工作及收入,双方另共同向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
因二人长期难以有效沟通,家庭矛盾重重,蔡先生于2022年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事宜达成一致,但在共同财产、债务的处理上,蔡先生主张双方无共同财产,并要求王女士承担15万元的债务;王女士既不愿承担债务,也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共同财产,并表示因其离婚后无固定居所,要求蔡先生支付经济帮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向银行的贷款为夫妻共债,应一人承担15万;考虑王女士无稳定工作及收入,又背负15万元债务,离婚后也无固定居所,且还要直接抚养婚生女,生活上确存在较大困难,酌定蔡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
离婚帮助的形式
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方式可由当事人自行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的不同,可采取货币帮助、劳务帮助、实物帮助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帮助、定期帮助或住房帮助等形式。
离婚救济三大法宝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俗称“家务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三大制度所保护的法益各有不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意在“帮助”,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意在“补偿”,由承担家庭义务较少的一方对承担家庭义务更多而使得自我发展机会严重受限甚至完全牺牲的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以肯定家庭劳动的重要性和价值;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在“赔偿”,由婚内存在特定过错行为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给予适当赔偿,以惩罚过错、填平损害。
三大制度的设立目的都在于维护婚姻中的弱者一方,以法之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文章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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