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1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曹某华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5案29人,其中一案由院长姜卫民担任审判长。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曹某华等29人在明知江西省鄱阳湖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或退捕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法律禁止的捕捞工具等渔具在鄱阳湖南湖湘子口、金溪湖附近等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渔获物总价值近73万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陶某叶、陶某良在赣江南昌辖区全面退捕的青山闸水域,购买船只、禁用的捕捞工具,从事非法的捕捞活动23次,非法获利34173元。 上述被告人中有25人是团伙作案,三个不同的团伙各被告人分工明确,有专人运输、捕鱼、捡鱼、开船、收网、记账、放风、售卖等。案发后,各被告人主动退缴了大部分非法所得。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文章来源: 江西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师提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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