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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疙瘩”变成“废铁”,这份遗产该怎么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231次举报

价值40万的遗产

被当成废铁变卖

小姑子坐不住了

……


当 遗产继承 起纠纷

看上海杨浦法院法官

如何释法明理

促调解

被继承人刘老伯(化名)生前经营一家机械修配部,刘超(化名)和刘雨(化名)是他的一双儿女,也是法定继承人。刘老伯去世后留有一批包含铣床、刀排焊接台、超重龙门架等稀有金属的设备和钢材放置在刘超和妻子王某兰(化名)居住的房屋自建区域,市值40万元。

去年1月,刘超夫妇将此房屋出售,在与下家交房之际,王某兰将钢材设备作为废铁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后刘雨将哥哥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老伯遗留的钢材设备。哥哥刘超表示妻子王某兰出售钢材设备时其外出不在家,对此事不知情,故刘雨转而要求嫂子王某兰支付钢材设备赔偿款。

三个月后,刘雨与王某兰私下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兰分期支付刘雨赔偿款共计17.5万元。不料,刘雨却迟迟不见赔偿款到账。

无奈之下,刘雨起诉嫂子王某兰,要求其履行《和解协议》,并表示仅向王某兰一人主张债权。


被告王某兰称:


不清楚刘超放弃继承,且出售钢材设备时刘超知情,王某兰不知道该批钢材设备的实际价值,所得款全部用于置换新房,赔偿款17.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追加刘超为共同被告。


而刘超到庭表示:


自己已放弃这批钢材设备的继承权,由妹妹刘雨享有全部权益,且与王某兰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故不应承担赔偿款。

由于双方在前案中已经私下和解,确认了赔偿金额与期限,而被告至今未曾支付赔偿款,因此双方丧失了信任基础,原告对于赔偿款金额与还款期限不愿再做出让步。法官分析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法官向被告释明逾期还款的法律风险,并建议双方重新制定出合理的还款方案协商解决。但双方各执一词,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在继承的动产灭失时,钢材设备转换取得的财产性权益价值数额认定成为难点。在本次纠纷中,按照刘超兄妹的陈述,该批钢材设备具有波动的市场价值,刘超曾自行制作清单,估算市值总价在40万左右,但王某兰以废铜烂铁的价值变卖6.2万元,且在变卖过程中并未清点数量。后刘雨与嫂子王某兰自行协商,签订《和解协议》确认王某兰变卖钢材设备自愿赔偿刘雨17.5万元,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法院可以据此确认遗产损失。

刘雨到庭陈述,设备及钢材价值40万元,考虑到哥哥刘超也有一半的权利,王某兰是自己的嫂子,所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确定了赔偿款为17.5万元。一方面,从刘雨与王某兰签订的《和解协议》来看,刘雨作为协议一方有权基于合同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刘超到庭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留的该批钢材设备,故刘雨独立享有赔偿款的完整权利。

被告王某兰认为,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实则为连带债务,并要求刘超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首先,《和解协议》的相对方为原告刘雨和被告王某兰,基于合同相对性,被告为王某兰一人并无不妥;其次,连带债务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共同对债权人负担同一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如法院认定赔偿款系刘超与王某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刘雨作为债权人仍可选择仅向其中的一位债务人主张债权,擅自追加刘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有悖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最后,如今后王某兰和刘超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

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刘雨给予王某兰七个月还款期限,由王某兰分期偿还17.5万元。

法官说法:

01

什么是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近年来,遗产继承案件涉及范围与数量越来越大,种类纷繁复杂且表现形式各异。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继承人在难以知晓遗产的实际范围和价值的情况下,由于其往往不具备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能力或精力,或者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妥善管理遗产。为了保障共同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应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时,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无人愿意或者多人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便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遗产。

本案中

刘超和刘雨作为刘老伯的继承人,未在继承开始后选择好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缺位,使非继承人王某兰在未经过继承人的确认下将价值40万的钢材设备当作废铁变卖,导致此次纠纷。这就提醒大家,一旦开始遗产继承,妥善保管遗产或及时选择好遗产管理人是能否公平正当处置遗产的重要环节。

02

无权处分值得进一步关注


无权处分虽然是专有名词,但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到出售、购买房屋,小到生活用品,需要大家进一步的了解,避免矛盾的产生。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处分行为。

《民法典》实施前

《民法典》实施后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为有效。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法律规定的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等),该买卖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表现为

一方面,按照王某兰的说法,出售设备钢材时已经告诉过刘超,但其并未告知另一位继承人刘雨,她已经无权处分刘雨所有的财产,侵犯刘雨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某兰与案外人订立的《废铁买卖合同》无需经过刘雨的追认,也是有效的。

文章来源:上海杨浦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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