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在大庆市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21年4月以后,一个名为李某的人,先后6次来到于某的废品站卖所谓的“废品”。
此“废品”并非真正的废品,而是李某从安达市、肇东市盗窃的2600米天馈线。于某在收购“废品”时发现,这些天馈线都用编织袋装好,被截成一米左右,切口整整齐齐。经验丰富的于某判定,李某出售的天馈线是赃物,但其在没有备案登记的情况下,仍以每斤13元左右的价格收购了这些天馈线。之后,又将收购的天馈线出售给其他人员。
安达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所收购物品是李某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最终,被告人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一千六百元,依法予以追缴。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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