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下午,一起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巡回审理。
2022年5月4日,家住镇雄县母享镇串九村的张某某邀约同村的常某某去河里捕鱼,常某某遂骑车到张某某家。5月5日凌晨左右,二人带上捕鱼机、网兜等工具驾车到镇雄县母享镇彭家寨铜车河,按事先分工,常某某在前方电鱼,张某某在后方用渔网捞鱼。
二人捕鱼后,将捕鱼工具及捕获鱼装车准备离开时,被接到举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称量,二人共捕鱼398条,16435克。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管护局镇雄管护站对涉案渔获进行物种类识别,查明所捕渔获物包括6个物种,经鉴定上述渔获物直接损害价值32437元,间接损害价值97311元,共计129748元。
本案中,张某某和常某某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捕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和常某某拘役五个月。因二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致使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履行公告程序,对期限届满没有适格的主体提起诉讼,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水域生态系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从2021年起,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禁渔不仅仅保护了鱼类,而且是修复长江生态系统、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措施。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履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来源 | 镇雄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师提示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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