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喝多了酒
仍将车借其驾驶上路
最后双双因“醉驾”获刑
如此“仗义”,到底冤不冤?
余某和王某是好友。某日,二人一同参加完聚会后,余某在明知王某喝了不少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一辆小型轿车借给王某驾驶。
随后,王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48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余某犯危险驾驶罪。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李文欣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余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明知被告人王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主观上放任他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且实际提供车辆让其驾驶上路,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故被告人余某、王某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均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法官提醒:“车匙给出去了,但责任甩不了!”司法实践中,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不在少数。日常生活中,我们与朋友聚餐,经常面临被劝酒、酒后借车、酒后乘车等问题,无论朋友感情有多深,都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若明知他人驾车,仍力劝其喝酒;或明知他人可能醉酒,仍然借车其驾驶,或者指使、怂恿其驾车,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如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 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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