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周某丹。因感情破裂,韩某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周某丹由韩某抚养。然而离婚后,母亲韩某未按照文书的规定配合父亲周某探视,故周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约定每月周某可带婚生女周某丹到游乐场等公共场所游玩,韩某可以陪同。
2019年9月,周某与韩某的儿子韩某华出生,就韩某华的抚养问题,母亲韩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韩某华。经法院调解,确定婚生子由韩某抚养。因双方就婚生子女的探望问题无法自行协商,2022年,周某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养一名子女。
根据案件相关情况,南岗区法院家事少年庭法官李丹丹与韩某、周某进行了深入交谈。周某丹已年满8周岁,本人想要随母亲生活,法官向周某说明婚生子女由韩某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周某表示理解,但要求确保实现对婚生子女的探望权。韩某表示同意协助周某履行探望权,但要求在不影响婚生子女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进行探望。为进一步消除双方的担忧,法官提出建议:“你们可以签订一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就双方依约有效行使探望权以及依法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作出承诺和约束。”慎重考虑后,双方最终签订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韩某承诺,主动配合周某行使探望权,不故意阻挠、限制其探望子女;周某则承诺,探望期间对孩子悉心呵护,不隐匿、转移孩子,不做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南岗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付文慧表示,当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面临着诸多困境。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作出判决或调解后,有时出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导致另一方不能与孩子相处,无法维系亲子感情的情形。
即便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由于探望的特殊性,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难以有效实现探望权。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则有可能在探望子女的时候,将子女转移、隐匿起来,不予交回给对方。这些不当行为阻碍了另一方对子女的亲情陪伴及家庭教育的实施,对另一方及孩子造成巨大伤害,进一步加剧了“探望困境”。
通过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提前告知当事人应当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权,并提前警示当事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作出了督促和约束,使矛盾发生防患于未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有效破解“探望困境”。
同时,离异双方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权,可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让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不因父母离异而缺失。日后如一方违反探望承诺的,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或者中止探望,则变得更加有据可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