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用进口杂牌蓝莓冒充国产优质蓝莓的商标侵权案件,多人因此获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景某某负责提供杂牌蓝莓、包装纸箱以及部分商标标贴;被告人唐某某则在本市某地冷库内,雇佣被告人束某某、刘某、张某某等人,将杂牌蓝莓分拣后装入贴有怡颗莓商标的包装盒,通过翻包的方式生产假冒怡颗莓品牌的蓝莓。截止案发,被告人景某某、唐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1.9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唐某某还分别向被告人曹某某及被告人黄某定制怡颗莓商标标贴。其中,被告人曹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印制怡颗莓商标标识9.6万枚。被告人黄某则另行委托被告人韩某某印制商标,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韩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印制怡颗莓商标标识10万枚,实际交付被告人唐某某5万枚。
法槌敲响时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唐某某、束某某、刘某、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1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景某某、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束某某、刘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黄某、韩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韩某某属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到案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景某某、唐某某、束某某、刘某、张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其中景某某、唐某某为主犯,其余人为从犯,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被告人曹某某、黄某、韩某某均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
法官寄语
每逢佳节,大品牌的优质水果往往是人们走亲访友、待客自用的首选;面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危害舌尖安全的行为,司法机关绝不手软!未经许可贴标、冒充知名品牌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
在此,闵法君提醒:
TO 广大经营者
经营者需要引以为戒,注册商标的羊毛可不能随便薅,只有通过提供过硬产品,打造优质商品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上获得可持续发展。
TO 广大消费者
消费者作为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也应擦亮眼睛,提高鉴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以正常市场价格选购产品。市场中的每一个主体都是和谐、有序、健康交易环境的参与者和建设者,让我们共同为美好生活添砖加瓦。
文章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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