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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要注重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7次举报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基本案情


原告步某、被告贾某均系再婚,1989年10月双方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形成事实婚姻。2019年初,原告步某查出肺结核,被告贾某看到在济南医院费用很高,又怕被传染,将原告、被告双方名下的存款全部私自取出外出,致使原告因医疗费不足提前出院。后联系上被告,要求其拿出取走的存款给原告看病,但被告拒不拿出。原告为此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


原告步某与被告贾某均系年逾花甲老年人,且均系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各自的子女,自1989年起双方开始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未再生育子女,导致双方因家庭琐事也曾发生过矛盾,在二人退休后,矛盾非但没有缓解,反而在原告身患疾病后,因住院治疗护理及双方子女不断干涉导致矛盾愈演愈烈。
二人曾在2012年租用单位房屋并交纳押金46087.2元,被告作为融资人自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10月2日分五次向山东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225550.7元,并于2019年11月18日将上述融资款及利息共计226869.4元取出,并将其中的226854.4元融资款转账至其本人账户。
原告生病期间由其子女进行护理照顾,原告曾于2020年2月12日向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21年1月4日,原告再次起诉,后又申请撤诉。2021年10月12日,原告第三次向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其自2019年农历腊月23日起就没见过原告。

(另,原告因身患疾病在开庭当天未参与诉讼,在庭审后,本案审判人员见到了原告本人,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询问其要求离婚的诉请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本人表示意思真实,坚决不同意与被告和好。被告在庭审期间拒不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本案审判人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去被告贾某处向其宣读了对原告进行的调查笔录,并向其出示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诊断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质证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步某与被告贾某离婚;
二、被告贾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步某财产分割款128427元;
三、驳回原告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提醒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老年人因丧偶、离异等原因而进行再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的离婚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

【2】本案系老年人离婚纠纷,在判决离婚时,应首先考虑判决离婚后双方能否安享晚年生活,最主要的是能否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本案即是如此,原告随其子女共同生活,考虑到被告作为女方在判决离婚后,应保障其晚年的生活质量,遂在判决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对女方略有倾斜,酌情将案涉住房押金条分割给女方所有,以满足其此后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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