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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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提醒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中,老年人因丧偶、离异等原因而进行再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的离婚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
【2】本案系老年人离婚纠纷,在判决离婚时,应首先考虑判决离婚后双方能否安享晚年生活,最主要的是能否实现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本案即是如此,原告随其子女共同生活,考虑到被告作为女方在判决离婚后,应保障其晚年的生活质量,遂在判决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对女方略有倾斜,酌情将案涉住房押金条分割给女方所有,以满足其此后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