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周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归王女士和女儿共同所有,周先生可终身无偿居住使用该房屋,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但没过几个月,王女士和女儿却一纸诉状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注销居住权登记并搬离。短短时间内,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各方反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居住权的设立和注销又需符合哪些法定要件?先来看看这个故事。
王女士和周先生曾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夫妻,多年来夫妻感情和睦、生活美满,两人婚后也育有一个女儿小周。但遗憾的是,在他们年近70岁之时,却因种种原因最终协议离婚。为了妥善处理财产等问题,双方约定,静安区房屋产权虽属于王女士和女儿小周,但王女士和小周也保证周先生可以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三人共同拟定了书面《居住权协议》,约定该房屋由周先生终身无偿居住使用,但强调除了照料周先生生活的护工外,他人不得居住在该房屋内,否则上述协议解除、注销居住权登记,周先生也必须搬离房屋。周先生对此也欣然同意,三人签字后,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2022年临近春节的一天,王女士带了些年货去探望周先生,不料,在进门后,便发现屋内竟有其他女性的鞋子和外套,意识到原来此时竟还有另一名女性在屋内。更令王女士气愤的是,该女性就是当初导致二人婚姻破裂的导火索。又震惊又愤怒的王女士当即就与周先生激烈争执起来。事后,王女士调取了车库的出入记录和小区相关监控,得知自己竟一直被蒙在鼓里,该名女性几乎每天都会来该房屋待上一段时间后再离开,其名下车辆还被登记为产权车辆可以自由进出小区。王女士伤心欲绝,遂与女儿共同起诉至静安法院,要求周先生遵照当时签署的《居住权协议》约定,搬离并归还房屋,同时配合注销居住权登记。
考虑到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内容,审理中,法官向当事人分别释明了法律规定,以及各方需要面对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需围绕他人居住情况进行举证,现实取证存在各种困难。鉴于本案居住权的设立和各种约定均与双方的曾经的亲属关系、现实的血缘纽带分不开,在沟通中,王女士和女儿均表示,她们的本意并非要赶走周先生,只是感情上实在难以接受周先生和当初导致两人婚姻破裂的女性共同居住在房屋内,且事先已与周先生书面约定不允许其他人居住在房屋内。周先生则表示,王女士和女儿对自己有所误会,自己并没有食言,但不愿与她们母女因此产生矛盾,故愿意搬出该房屋,配合办理注销居住权登记手续,只是自己现在身患疾病,短时间内搬离实属困难。
为妥善解决纠纷,实质性化解矛盾,经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打开各方心结,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最终周先生自愿搬离房屋,王女士和女儿也愿意留足六个月的时间供周先生处理搬离事宜,双方之间的《居住权协议》解除并将互相配合办理注销居住权登记手续。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设立和注销均需符合法定要件: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还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消灭的,也应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手续。这就要求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居住权合同中对于各项条款作出清晰明确的约定,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减少纠纷产生。
本案中,合同双方对解除居住权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各方均应遵守相关约定。发生纠纷后,也希望各方能够抱着求同存异的立场、本着互相考虑的态度,努力促成争端和平解决。
文章来源:上海静安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