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041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归父亲抚养,母亲多次要求对孩子进行探望却被阻拦,父亲能否拒绝母亲探视孩子?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杨某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三年前,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男方吕某抚养,在不影响孩子生活的前提下,女方杨某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之后杨某要求探望女儿,吕某态度恶劣,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因未能及时接到女儿,严重影响了母女亲情。杨某与吕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每周六上午十点至周日下午五点探望女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作为女儿的母亲仍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故原告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探望时间,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每周休息日探望一次,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民政部门盖章登记离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探望地点,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提前联系送至约定地点(包括接和送),约定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关于探望时长,原告要求每周六上午十点接到孩子,周日下午五点送回,法院认为,探望时长过长或者过短,均会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产生影响,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角度考虑,酌情确定原告于每周周六上午十时至周日上午十时探望女儿,如周六正常上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如重要节日、生日等),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自行协商。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子女的该项权利。父母应尽量在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上充分沟通,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温馨和谐的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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