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躲避交警检查时
撞倒执勤民警致其轻伤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2021年11月11日13时许,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排民警在临沂市罗庄区某路段执行查处酒驾等公务活动。当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明驾驶车辆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查车,为逃避检查,急刹车后加速调头试图逃跑,调转车头时车旁执勤民警高某右腿被撞无法起身,王某不顾其他民警拦截,加速驾车驶离现场。案发不久,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经鉴定,民警高某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部副韧带损伤、右膝部十字韧带损伤、右膝部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腔积液,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驾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名警察腿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危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宽处罚。但其社会影响恶劣,不宜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肆意妄为、意图暴力抗法的行为,必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在此提醒:元宵佳节将至,希望广大群众心存敬畏、遵纪守法,别让违法行为误了您与亲朋好友的欢聚时刻,别忘了家人在盼望着您平安归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文章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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